实务研究
契税
关于契税重组政策“债权转股权”条款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3-03-2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本期,老戴在企业所得税专题中间插一篇关于企业重组契税政策“债权转股权”条款的分析探讨文章。为什么呢?因为近日有位税友和老戴探讨过这个条款的问题,他觉得这个条款比较难理解,因为债转股一般来说只是企业股东增加了或者是企业的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增加了,并未改变房屋的权属,本身就不涉及契税问题,为啥要煞有介事的在文件中增加这个条款呢?加上这位税友看到过网上的一篇关于这个条款的解读甚至举例说明,但税友看完以后觉得更加迷惑。

所以,老戴决定就这个条款写一篇分析探讨的文章,分享一下老戴对这个条款的理解。

一、契税重组政策“债权转股权”条款的本尊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文件中对“债权转股权”业务,确实强调过存在需要免征契税的情形,而且条件还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债权转股权”业务。

这是什么情况呢?难道目前我们市场上进行的债转股业务,如果未经过国务院批准,那发生债转股业务的企业,如果其本身持有土地、房屋的,都需要再缴纳一次契税吗?接下来,我们看看税友看到的解读和举例。.

二、税友看到的解读和举例

由于案例涉及原作者的著作权,老戴就不原文转载了,老戴简单总结一下,意思到位即可。

案例 A公司(民营企业)截止20183月对B公司(某省属国有企业)负债3亿元多年。20185月经某省国资委批准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全部转为股权,占股34%,债转股后A公司更名为:AB公司。AB公司全部承受A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

以下是原作者的分析解读: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由于案例是2018年发生的业务,所以引用2018年的文件,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条款,2021年基本照抄2018年版的,所以没有区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B公司是2018年经某省国资委批准新设立的债转股企业,不属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债转股企业。因此,AB公司全部承受吉祥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不能免征契税,应按现行契税法规申报缴纳契税。

大家在看到这个解读和举例,以及结论后,是不是也蒙了?是不是心里有一百万只草泥马在奔腾?如果案例中再改一下,A公司和B公司均为民营企业,那么上述的债转股业务,别说国务院,连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资委都管不着,也不会去审批,那这样的话,是不是民营企业之间的债转股,如果债务人一方原先就持有土地、房屋,且债务人改名了,那是不是就都要交契税了?那还得了?公司只是增加了股东或者资本金且改名,根本不属于新设立企业的情形,土地、房屋的权属也未发生改变,这从契税的原理来看就不应该征收啊对吧。难道,老戴改名叫老载以后,老戴原来的财产就不属于老载的了?老载就是一个全新的自然人吗?

三、老戴对“债权转股权”条款的理解

老戴认为,上述对契税重组政策“债权转股权”条款的解读有失偏颇,太机械了。以下,是老戴对“债权转股权”条款的理解。

我们以文章开头列示的2021版条款的原文来分析探讨。

首先,什么样情形的债转股才需要国务院审批?我们都知道,企业的重大交易需要涉及政府审批的,基本都与国有资产有关。而且,要去到国务院一级审批的,不是一般的国企,而是中管的重要国有企业了。否则的话,即使是地方管重要国企,债转股也就地方政府一级审批,国务院很忙的。

其次,我们看看原文的表述,“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实施债转股的主体原文表述为“企业”,而债转股后新设立的主体表述为“公司”。我们都知道,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意见类文件不同,前者基本都是惜字如金,没有多少废话的。既然前文用“企业”,后文用“公司”,肯定是有原因的。老戴认为,这种表述是代表债转股前的主体是一家非公司制企业,这次除了实施债转股以外,还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这样,才存在着债转股后的主体是新设立的,因为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在法律上的实质就是原企业注销,并以原企业的剩余财产注册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

也就是说,原文中的“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描述的业务,是指一些中管的重要非公司制国有企业,进行的债转股并改制为公司的业务。

由此可见契税重组政策“债权转股权”条款是对特定债转股业务的描述。如果某公司(不论经济性质),其进行的市场化的债转股业务,增加了公司的股东、资本金等,即使公司名字也改了,无论是否需要经过国务院、地方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只要没有改制为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也就不涉及新设立主体承受原主体的土地、房屋权属,从而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这本来就不是契税的征税范围,当然不存在免不免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是否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纠结了。

经过老戴本期的分析和讨论,不知道各位税友会不会对契税重组政策“债权转股权”条款有比较清晰的理解了。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