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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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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86号  发布时间:2022-12-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222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省内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省级统筹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做到全省规范和统一。

坚持统分结合,缺口分担。全省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管,建立费率调整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坚持公平适度,防范风险。合理确定待遇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待遇水平,规范各类促进就业支出的项目范围,构建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坚持职责明晰,平稳运行。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确保省级统筹有序推进、平稳运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基本功能。

三、主要内容

()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1﹒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省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无需转移基金。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归集本省缴费信息办理转移,其在省内各地的参保缴费记录、待遇领取记录合并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统一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和征缴流程。统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和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统一全省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全省失业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失业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流程。

3﹒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领取政策。

4﹒统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统筹考虑近年来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各地基金支出规模。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全省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从20241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省级收入直接解缴同级国库,并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省财政部门划款指令及时划至省财政专户。利息和其他项目收入一并由各级财政专户按季归集并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其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拨付至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规定支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3﹒累计结余基金管理。各地截至2023年底累计结余的基金,由省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各地不得擅自动用。2023年底,按照全省6个月左右的基金支出规模,从结余地区等比例预调部分资金至省财政专户,用于启动实施省级统筹工作;本方案印发之前已采取转存定期、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待到期后收回本息,全额归集至省财政专户;其他累计结余资金于2024年全部上解省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2023年起各地不再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不再保留,结余资金直接纳入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

()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改革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会同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编制,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并会同省相关部门征求市、县()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和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加大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压实工作责任,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根据省级统筹管理需要,进一步理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制。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经办服务管理,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风控等工作,提升履行省级统收统支工作职责的能力,逐步实行省内各级经办业务统一管理。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加强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统一业务规程、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加快推进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一体化。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搭建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服务平台,提供业务办理查询统一入口,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简流程、减材料、压时限,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持续完善省级集中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实时联网经办以及基金财务监管、经办业务监管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与养老保险、就业等业务信息系统的横向互通,与省政务办、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线上线下应用,加快实现失业保险业务“全省通办”“一网通办”“一卡通用”。

()强化基金管理监督。

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防控,有效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建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方位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与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构建基金风险“人员防、制度防、技术防、机构防、数据防、资金防”综合工作体系,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强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下级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

明确缺口分担责任,有效均衡基金负担。各地预算年度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与合规支出形成的缺口为基金一般性收支缺口,通过全省统筹基金弥补,当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未完成省级下达的收入计划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基金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当地财政承担。各地基金收支缺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核定。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承担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政府承担本地区失业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规范执行政策、加强基金征缴、依法核发待遇、强化经办服务、严格监管基金、落实责任分担等工作。每年年初,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省政府向各地下达基金收支计划。

()加快推进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具体负责规范省级统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参保扩面、基金监管、考核奖惩等工作,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向省财政厅申请用款计划。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加强基金监管,审核用款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省税务局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督促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入库并及时反馈征收情况,牵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欠费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失业保险费收入入库核算并按规定划转至财政专户。省审计厅依照审计法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及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省总工会参与监督失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开展绩效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本方案自202391日起施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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