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不管是民办的还是事业拨付的,其自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中的“自用”应为纳税人使用自己产权的房产。而贵公司为幼儿园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幼儿园无偿使用贵公司的房产,并非上述“自用”的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应由幼儿园代贵公司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