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营业税(已废止)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南财税法规
1itlr6lkgpbhl
全文有效
2025-09-05
2025-09-05
103x3hogrt3li,1pfa6ya0lr9w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915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第六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20208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1.旅游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旅游战略研究人才、旅游行业研究人才、旅游市场研究人才、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旅文创新人才、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酒店管理人才、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特级导游、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战略性研究人才、商务谈判人才、国际贸易救济人才、商务法律人才、翻译人才、食品工程师、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涉外公证人才、司法鉴定法医人才、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管理咨询人才、招商专业服务人才、营销管理人才;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环保工程师、石化工程师、节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工艺研究工程师、实验室分析员、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自动化设备工程师、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种业管理人才、体系编制推广人才、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种植养殖加工人才、项目策划人才、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研发项目负责人、药品研发人员、药物质量研究员、药物合成技术人员、动物实验研究员、有机合成研究员、药理分析人员、病理诊断人员、临床研究带头人、临床检验人员、临床实验(CRO)人员、药品检测人员、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医药物流管理人才、战略采购经理、医药零售管理人才、执业医生、执业药师、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科研团队成员、教师、研究员、教育管理人才、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体育产业管理人才、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体育教练员、赛事项目经理、赛事执行专员、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信息化咨询顾问、电子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芯片设计架构师、弱电智能化设计师、表面处理工程师、贴片技术(SMT)工程师、印刷线路板布局(PCB Layout)工程师、真空镀膜工程师、工业(IE)工程师、工艺(PE)工程师、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射频(RF)工程师、电讯设计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管理人才、产品(项目)经理、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界面设计(UI)师、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移动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数字媒体技术人员、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文献资料开发人才、文献采编人才、考古专业人才、文物鉴定人才、文物保护人才、文物修复人才、陈列宣教人才、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舞美设计人才、舞台技师、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文博艺术策展人才、动漫设计创作人才、广告设计师、平面设计师、新媒体运营人才、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汽车维修人才、船舶维修人才、航空维修人才、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金融管理人才、战略研究人才、行业研究人才、市场研究人才、科技金融人才、基金经理、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授信审批人才、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交易所投资人才、产业投资咨询人才、保险精算人才、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航运金融业务人才、离岸金融业务人才、跨境金融人才、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绿色金融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互联网金融人才、创业金融人才、财富管理人才、金融产品研发人才、金融公关人才、金融数据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财会人才、金融审计人才、金融监管人才、担保业务人才、保理业务人才、保险资产管理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核保理赔人才、融资租赁人才、征信评估人才、合规与反洗钱人才、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航运管理人才、船舶服务人才、涉外港口业务员、涉外法务专员、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外事代表、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飞行员、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推进器研发人才、卫星导航开发人才、气动设计工程师、建模计算工程师、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15.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琼府办〔201937)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

 

16.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17.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