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监:
“李老师,公司接到税务电话,说税务系统监测到公司去年我公司发生大额施工费,但我公司申报的房产税原值没改动。我公司去年确实对房屋进行了翻修,公司发生的装修费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税务顾问:
“王总,房屋发生的翻修支出,是否需要增加房产原值,视不同情况,您听我仔细分析。”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税收上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依据会计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根据会计规定需要增加原值的,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哪怕你公司没按会计规定错误处理给费用化了,税务机关是有权调整的。那么会计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如何规定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在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 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可见,会计处理的规定,主要是以后续支出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为依据,分别对其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固定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是:(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本化条件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比如说危房改造,通过改造延长了使用寿命;不符合条件的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支出,由于仅仅是保持资产原有的性能,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会计上本着“低估资产、高估负债谨慎性”原则,要进行资本化处理需要充分的证明材料,一般费用化处理较为常态。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如果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此时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在税收上都应重新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