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法规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全文有效
2024-08-29
2024-08-29
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1号--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指引限制或者禁止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中,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存在下列出具虚假和误导意见的行为:

(一)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言行。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对自身或同行有夸大、贬低、诋毁的言行。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客户或者事务所同意,不得私自保留客户资料,不得利用离职税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过税务师行业平台,负责诚信记录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制度制定、日常维护和人员培训;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中税协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诚信记录系统平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更新,开展信用调查,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披露信息向中税协备案;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负责向所属地方税务师协会如实提供信用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信用资料。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从税收法律制度,当涉税服务与客户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保证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和涉税服务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如果认为存在对独立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时,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识别、判断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果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相关因素对于独立性将产生不利影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消除该影响因素。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排除或者消除不利于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应拒绝接受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或终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所称利害关系主要包括:

(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委托人;

(三)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五)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六)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七)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

所称保持客观,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委托人的业务事实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和目的,不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及职业结论。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

所称保持公正,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公平正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正当的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恪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和本指引要求。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不得有意忽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提供服务,出具虚假意见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获取专业知识技能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的行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8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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