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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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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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84号  发布时间:1998-12-14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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