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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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38号  发布时间:1997-09-26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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