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因此,该纳税人对粘土和砂石的分类销售属于开采资源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因此,该纳税人对粘土和砂石的分类销售属于开采资源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