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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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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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0〕287号  发布时间:2020-04-0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外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团队,集中力量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严格落实容缺办、限时办、加速办的工作机制,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基层和纳税人诉求,纠正政策执行偏差,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四、政策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0 1 1 日至 2020 6 30 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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