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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