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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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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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4〕12号  发布时间:1994-04-27  
 

  注: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本文自自202191日起废止。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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