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6-02
2024-06-02
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05号  发布时间:1996-10-28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