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itmx5gzpi2u8
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64号  发布时间:1995-10-21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数额认定标准的请示》(甬国税流〔1995〕331号)悉。关于你局查实××区水暖器材厂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虚开进项税额278865.34元,但尚未全部实现抵扣,其偷税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我们意见,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因此,××区水暖器材厂的偷税额应以其非法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并已记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数额确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