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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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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
汇综发〔2017〕65号  发布时间:2017-06-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进一步规范个人购汇业务办理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对《个人购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信息尽职履行审查职责,确保内容完整、逻辑合理。

二、银行应要求柜员在为个人办理柜台渠道的购汇业务时,指导个人完整、真实填写《申请书》;同时,应建立异常申报信息数据库,对非柜台渠道《申请书》内容填写要素不完整、明显不合逻辑的申报信息进行识别和拦截,并自动提示个人须完整、真实填写《申请书》。

三、银行应将纸质版《申请书》信息录入本行系统,与电子银行渠道《申请书》信息一并保存。

四、银行应持续加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对于发现的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提示个人重新填写《申请书》。

五、对于《申请书》填报不合规的个人,待其准确修改购汇申报信息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非柜台渠道的购汇业务。

六、上述规定涉及本行系统改造的,银行应自收到本通知起3个月内完成。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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