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做好外汇业务数据的拫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62)。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附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网络接入和数据报送流程,做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以下简称采集规范)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外汇管理业务要求,按照“统一、规范、高效、稳定”的原则,整合外汇业务数据采集需求,建立了面向金融机构数据采集和业务操作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采集平台),在总局与金融机构间建立了支持数据传输的消息传输系统,开展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第三条 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方式主要包括接口方式、界面方式以及部分接口/部分界面方式。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展外汇业务或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数据报送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总局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金融机构数据采集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采集规范;
(二)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开发数据采集程序;
(三)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分支局)开展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金融机构接口联调、接口方式切换、上线工作;
(五)负责消息传输系统的版本维护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