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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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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第22号  发布时间:2016-02-13  

根据汇发〔20238,自2023323日起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以下简称《采集规范》,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规范和接口文件格式等见《采集规范》相关章节。

(二)取消银行代客业务中QFII/RQFII/QDII数据采集。

(三)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要求,调整组织机构代码(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含义的数据项)和机构名称的定义,兼容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等码值。

(四)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要求,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术语解释。

(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需要,如是对私业务,境内银行在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手方“付款人名称”字段以及《境外汇款申请书》对手方“收款人名称”字段时,应在名称后增加付/收款人账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六)增加账户数据报送主体,即增加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要求。

(七)根据2016年《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内容,增加B01等八张表数据项。为提高数据采集和报送效率,完善并修订A01-1等四张表数据接口报送格式,新增D08表数据接口报送。修订部分数据项校验规则。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的逐条报送(含新增、修改和删除)原则改为按整表完整报送原则,如申报主体对某张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报表内数据有新增、修改或删除的任何操作,均需重新报送整张报表,并在同一批次(即同一个控制文件)中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自动删除原报送的整张报表。

(八)修订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相关数据采集要求,包括数据定义及校验规则调整。修订对外担保签约信息校验规则。

(九)根据2015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一至三期)有关内容更新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要求。调整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业务办理参号编制规则,将业务办理参号中开户行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为经办行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主体境外现钞存取仍按照开户行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编制)。考虑到数据报送的实际情况,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时效性调整为T+3

(十)调整非居民机构账户类型代码表、投资者(被投资者)部门代码表、银行卡消费提现类型代码表、QFII/RQFII/QDII/RQDII投资工具类型代码表。

(十一)国家和地区代码表、币种代码表、交易编码表、行业属性代码表、经济类型代码表、中国大陆行政区划代码表不再纳入《采集规范》,将改由银行信息门户网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十二)其它文字调整。

以上数据报送的内容、方式、范围和频率及其所涉数据采集规范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数据报送安排

(一)各金融机构应于2016111日前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报送方式(全接口方式、全界面方式)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将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报送方式(全接口方式、部分接口/部分界面、全界面方式)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外汇账户数据仅报备是否报送,报送方式仅有全接口方式。

(二)各金融机构应于201781日前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含义的数据项)数据定义调整和数据要素长度扩展带来的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调整工作。按照此次调整要求开始报送数据的时间另文通知。

(三)采用接口方式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主要修订内容”中第(七)点的要求,于20174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调整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

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安排及上线时间另文通知。

(四)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金融机构、采用接口方式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照《采集规范》的要求于20174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

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安排及上线时间另文通知。

(五)各金融机构应于201612月底前做好涉外收支数据对私业务收/付款人名称中增加收/付款账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业务办理参号编制规则调整带来的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调整工作,并自201711日起按照《采集规范》相关要求报送数据。

(六)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主要修订内容”中第(十)、(十一)中代码表的更新情况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并自201711日起启用新代码。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及时了解接口程序开发和各项准备工作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支数据),010-6840252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519113(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010-68402498(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010-68402450(境内划转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外汇账户数据、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银行代客业务数据、境内划转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3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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