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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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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85号  发布时间:2012-01-31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 便利商业银行的黄金进出口收付汇,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按照以下规定凭相关单证对外付汇:

(一) 对于已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 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和中国人民银 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按货到汇款结算方式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付 汇。

(二)对于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中国人民银 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 (银行付汇专用联)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付汇。 、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请选择:预付货款货到付款退款其他”栏目下应勾选“其他”,交易附 言应注明“黄金进口付汇

 二、 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口付汇时, 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 总价存在差额的, 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第一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证 及差额情况说明函办理付汇业务。

三、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应凭“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 IC 卡办理出口收汇 核销单申领手续;凭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合同或协议、 收汇人为商业银行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实施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时, 将无需申领出 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 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中的其他问题,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 理。

五、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涉及结售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6]4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6 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 号)要求,将有关交易信息在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 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进行统计。

六、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时,应将自身视为银行客户,并根据《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 、 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2]22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

七、境内银行从境外借入的实物和账户黄金,暂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但应进行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应当参照“非居民存款的外债登记方法,登陆银行版外债统计检测系统,按月报送 其境外借入黄金数据,具体债务类型应填写为其他,并在备注中填写黄金拆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9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及 、 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2004]79 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 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253 号)第一条第五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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