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税务师其他
1rlrn4hyfu37e
全文失效
2025-03-27
2025-03-27
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47号  发布时间:2007-04-16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所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四、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五、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分所执业证由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附件: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分所名称:

分所地址:

 

填表日期:年月日

 

事务所情况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执业证编号设立时间所长姓名注册资本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不含分所)从业人员人数

(不含分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末净资产和

职业风险金总额违规执业记录

(若没有填“无”)分所情况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从业人员人数营运资金拟任负责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学历资格证书编号从业时间执业证书编号是否为事务所

发起人或者股东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续表)

分所情况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从业时间内部机构设置名称基本职能人数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意见(盖章)

年月日省管理中心意见(盖章)

年月日备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