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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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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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澳门居民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告2015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15-12-2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人社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及《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115号)的精神,现就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2.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3.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条件审核、缴费等问题,请咨询香港税务学会。电话852 2810 0438/   电邮: tihkadm@tihk.org.hk

    二、报名流程
    1.报考人员将报名表和相关资料于2015年12月27日17:00时前提交到香港税务学会,报名表和所需资料见附件。提交香港税务学会的方式:tihkadm@tihk.org.hk

    2.已在内地报名成功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可在所确认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可按照要求,于12月25日前可在报名系统中提交修改过的信息。如需返回香港考试,请尽早咨询香港税务学会,于2015年12月27日完成报名手续。

    三、准考证打印
    报名成功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人,可在指定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http://ksbm.ecctaa.com网站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地点
    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统一在香港设立的考场应试。

    五、免试科目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有关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的精神与2009年印发的《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涉税服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其成绩管理为四年滚动。

    六、其他相关事宜详见http://ksbm.eccta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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