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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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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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布时间:1994-12-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三函发5)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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