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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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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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发布时间:1999-12-21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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