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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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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13号  发布时间:1988-10-13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全文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根据国税发[1994]25灰色字体部分改为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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