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全文有效
2024-08-29
2024-08-29
1lbh78ys6hn9,bqd5rc1pp2cg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发布时间:2015-09-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