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自2017年11月1日废止。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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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自2017年11月1日废止。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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