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以容忍的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所产生不利影响的最大程度。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所能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认为该不利影响并不损害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二)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三)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四)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五)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经济利益: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的工具而拥有的利益,包括为取得这种利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一)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
(二)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审计项目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审计业务成立的项目组。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以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所有人员,通常也被视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通常包括:
(一)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
(二)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
(三)对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的人员,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审阅项目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审阅业务成立的项目组。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阅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以及网络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阅业务结果的所有人员,通常也被视为审阅项目组成员。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阅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通常包括:
(一)对审阅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
(二)为执行审阅业务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
(三)对审阅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的人员,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鉴证业务项目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鉴证业务成立的项目组。
会计师事务所中能够直接影响鉴证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通常也视为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
(一)对鉴证业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以及进行直接指导、管理或监督的人员;
(二)为执行鉴证业务提供关于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的人员;
(三)对鉴证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的人员,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外部专家:在会计或审计领域以外拥有特殊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外部专家不是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的雇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项目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门机构或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近亲属:包括主要近亲属的其他近亲属。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
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需要会计或相关技能的服务,包括会计、审计、税务、管理咨询和财务管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