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参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
税率(%) |
物品名称 |
1 |
10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2 |
20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3 |
30 |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4 |
50 |
烟、酒、化妆品 |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