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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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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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7号  发布时间:1998-12-02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已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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