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1higv0ka3kok4
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3号  发布时间:1999-08-05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