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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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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评[1999]91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和审核标准,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抄送:全国116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总则 
  基本内容与格式一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概述 
  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三、评估报告书摘要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五、备查文件 
  六、评估报告书装订 
  基本内容与格式二 评估说明 
  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 
  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六、评估依据的说明 
  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基本内容与格式三 资产评估明细表 
  一、概述 
  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 
  总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接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 
  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资产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凡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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