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