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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2024-05-11
2024-05-11
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工〔1996〕44号  发布时间:2003-11-14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抄送:审计署。 

附件: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 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务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部委、本地方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把关。财政、财务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中央各部委财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仅涉及经费管理问题,不涉及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汇总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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