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法规
全文废止
2024-05-11
2024-05-11
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工[1997]455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1996]493号)等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每千瓦时二分钱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因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确需提高电力建设基金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未经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批准,不得自行减征或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一)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无论是带料加工、地方集资、企业集资的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还是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均应按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二)除复合肥外,氮肥、磷肥、钾肥的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时可不要求有化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抗灾救灾用电需免征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电网经营企业报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可减征电力建设基金,但上述企业非主业生产用电,如所属的多经企业及生活用电等应按规定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中央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交的电力建设基金,可按月直接向所在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由其主管部门将缴库单复印件及拨款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基金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作为独立电网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电网建设。 
  (二)属于地方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交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按月向省级财政机关申报,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库形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利息收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五、为保持企业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度终了,国家电力公司按财政部批复的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将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相应转增法人资本金(在资本纽带关系建立以前,暂按转增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收到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一次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