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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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
川财会法[2000]40号  发布时间:2003-11-20  
 
  近年来,全省有18个市(地、州)和近60个县(市),相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会计委派制度是会计改革实践中的新生事物,对于深化改革、强化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年国务院和中央纪委都再次强调了要积极推进会计委派工作。为民推动我省会计委派工作进一步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实行会计委派的形式及范围 
  (一)集中账户统一管理办法。本办法主要在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其基本作法是,在保证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集中到乡、镇财政所(有的在乡、镇财政所下设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各单位预算内外所有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代理单位会计核算、保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各单位只设一名出纳,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财政综合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会计凭证审核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本办法也原则上适用于县级机关的行政单位和财政金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户,集中在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结合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预算内外收支核算,会计人员实行由财政部门委派,并设立专门机构集中统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上述办法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先试行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即由会计委派部门确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负责委派。 
  (二)财务总监。本办法主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财务总监主要监督派驻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一个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监小组)可以监管一个或几个企业。 
  (三)企业内部委派会计人员。企业集团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部门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各地应结合部门、行业及企业的规模等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主要考虑以下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廉政自律。 
  (二)业务水平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相应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学历及从业资格的要求。具有中等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身体状况要求。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委派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加强外部会计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二)参与所在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投资和其他经营决策活动(财务总监除外)。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与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四)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委派会计人员从本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中择优录用,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会计委派部门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职务任免、工资福利、人事关系等管理工作。 
  (三)会计委派部门要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委派会计人员要定期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情况,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委派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委派部门述职,详细报告其工作情况。委派部门要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四)会计委派部门实行委派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五)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具体管理办法,由会计委派部门本着有利于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制定。 
  五、加强领导,稳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会计委派工作和贯彻实施《会计法》结合起来,要和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会计监督职责重叠,对已派稽查特派员的企业,不再实行会计委派。 
  会计委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一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监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并且要与人事、经委等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不断总结、完善,为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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