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7号  发布时间:1997-09-26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纳税人中推行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便于各地规范和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也要逐步推行。各地要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行。 
  二、要抓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推行邮寄申报的同时,税务文书发送量大的单位还可以采用邮政商业信函服务方式,将所需发送的税务文书录入软盘,充分利用现有的邮政商函打印、封装设备和投递服务网络发送给纳税人,以节省人力,避免重复建设。对时限要求强的,可以使用同城特快专递业务寄送。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推行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的各项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顺利实施。 
  以上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邮寄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 
     2.沈阳市国税局皇姑分局开展邮寄申报工作的实际做法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收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 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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