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法规
全文废止
2024-05-12
2024-05-12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发[2002]57号  发布时间:2003-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投入政策,规范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通知》(财发[200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2]30号),现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项目无偿资金限用于四个方面: 
  1.科技推广费: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掌握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8%以内。 
  2.前期工作费:依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3.贷款贴息: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38号)有关规定据实安排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流动资产贷款贴息。 
  4.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产地批发市场)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的补助。 
  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要先用于上述前三项,如有剩余再用于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要把有限的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真正用在项目上,并随项目安排,避免无偿资金安排的随意性。产业化龙头项目确因未承担科技推广任务,未争取到贷款,或未发生公益性投入,致使无偿资金用不出去或用不完的,允许将该类项目的无偿资金依次调剂到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但不得将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的无偿资金调剂给产业化龙头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之间及同类项目之间不得进行无偿资金的调剂。 
  三、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并认真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海南省农垦总局。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