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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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5号  发布时间:1999-06-09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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