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发布时间:1998-07-23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