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5-12
2024-05-12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号  发布时间:1995-01-27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现就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1994]国税发第59号)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㈡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㈢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三、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㈠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㈡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作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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